公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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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管理的典型模式、现实困境与推进对策研究
时间:2026-01-13 | 发布人:www.m6mile com

  海洋捕捞业是海洋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国家食物安全、增加沿海地区渔民收入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 2023 年我国拥有海洋捕捞渔船 13.54 万艘,海洋捕捞渔业专业从业人员 84.65 万人,海洋捕捞产量 957.49 万吨 。同时,海洋捕捞业也是世界公认的高危行业之一,渔民在生产中时常发生争占渔场、抗风航行等现象 。此外,过度捕捞导致海洋捕捞强度超出海洋生态资源承载力 ,渔业资源衰退的问题日渐凸显。渔业组织化不但有利于渔民增收和渔业发展,还能够显著促进海洋经济稳步的增长 。渔船作为海洋捕捞业的主要生产要素和管理对象,将其纳入管理能大大的提升捕捞生产的组织性、有序性和安全性,而海洋渔业 组织化 的外在体现形式也就体现为渔船组织化。因此,推进以渔船为载体的海洋捕捞业组织化不仅关乎捕捞安全生产,而且对养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推动渔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国政府格外的重视渔业组织化工作并取得一定进展,特别是渔业合作社在提升渔民的组织化水平和增强渔民应对市场化的能力方面发挥了非消极作用 ,但任旧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渔业组织化呈现“低、小、散、弱”的状态、渔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以及自由、无序捕捞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 。对海洋捕捞渔船进行组织化管理可以将分散的家庭捕捞通过多种方式有效地组织起来,实现捕捞环节的合理有序、高效生产,进而逐步的提升捕捞效率和渔业资源养护水平。本文以调研资料为基础,结合文献资料梳理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历程,总结我国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管理的主要模式,明确当前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并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海洋捕捞组织化程度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海洋捕捞业组织化本质是适配渔业生产力水平而产生的一种制度安排,以渔船为载体进行海洋捕捞业组织化建设是重要的推进路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长期处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其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由于海洋捕捞的高风险性和特殊性,渔民间向来有合作的传统,即天然的互助合作性质。1951年中央出台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合作经营。20世纪50年代初的几次水产会议国家把鼓励和帮助个体渔民成立或加入生产合作组织作为恢复生产的重要内容,并确立了互助合作运动的方针政策。此后,全国渔民中参加互助组的比例从1952年底的6.6%上升到1954年底的34.25%,初级渔业合作社从1954年初的52个增加到当年年底的1054个。1956年我国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渔民由互助组、初级合作社过渡到更高层次的高级合作社。该时期海洋捕捞生产力水平低下,渔船、网具等生产工具落后且短缺,渔民出海捕捞作业大多依靠木帆渔船。海洋捕捞业组织化以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相结合的形式推进,渔船管理组织主要有渔业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劳动互助组,渔业生产从分散捕捞转变以合作和互助捕捞为主,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程度由低向高转变。

  为克服工业化进程中生产资料短缺的问题,包括渔业在内的农业生产开始走集体化道路。1958年,全国第一个人民公社成立,渔民的组织合作化开始从高级合作社向人民公社转变,渔业生产开始实施“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营制度。此后,渔业资源、渔船和网具等一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捕捞生产、销售计划和活动均由国家和政府统一制定,有些地方政府设立渔业生产指挥部统一安排生产经营,这一制度一直持续到1978年底。这段时期,海洋捕捞业组织化以政府强制性变迁的形式进行推进,渔业生产按照计划经济以队为基础开展集体捕捞经营活动,渔船管理组织主要是生产队,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1958年后,国营捕捞公司开始发展壮大,国家先后组建了十大海洋捕捞公司,包括舟山海洋渔业公司、湛江海洋渔业公司、海南水产公司、江苏海洋渔业公司、宁波海洋渔业公司、天津海洋渔业公司等。1964年沿海各省市成立了海洋捕捞公司,开始将分散在企业的渔船收归各市统一管理。但1966年后,由于政府机关受到冲击,国营捕捞公司的发展逐渐停滞。一直到1978年,国营捕捞公司都主要采取政企合一的形式来管理,渔业捕捞生产的组织化程度较高。

  始于1978年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释放了农业生产力,渔业改革也向着放活经营权的方向转变。海洋捕捞渔业生产责任制从“几定奖赔”“比例分成”发展到“包干到船”,后又逐渐发展到“以船核算”,此时渔船承包经营制和股份制并存,生产要素的产权也得到进一步明晰。这段时期,海洋捕捞业组织化以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为主的形式进行推进,渔业生产经营核算单位从队一级理性回归到单船(一艘船可能分配给一个家庭,也可能是多个家庭拥有一艘船,也可能是一个家庭拥有多艘船)。市场化背景下的渔船特别是“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和无船籍港)过量发展,而渔船管理相对滞后,捕捞渔船组织化管理严重不足。

  21世纪以来,我国海洋捕捞渔业进入转型发展期,以单船为生产单位的“小渔船”捕捞生产和“大市场”无法有效衔接,市场和国际竞争力不足问题日渐凸显,“分”有余而“统”不足慢慢的变成为主要矛盾。市场机制下的渔业企业、渔业合作社、家庭渔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不断涌现,渔民的渔船也通过多种形式与新型经营主体产生联结,捕捞渔船横向、纵向一体化加强,部分渔船逐步纳入新型经营主体的管理中。同时,政府和村集体等主体以行政或集体的力量对渔船进行组织化管理,并形成了当前的渔船组织化多元管理格局。这段时期,海洋捕捞业组织化以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相结合的形式推进,捕捞渔船组织化管理主体逐渐多元,但渔船组织化管理程度仍然不高。

  我国海洋捕捞渔船基数仍然庞大,并且渔船组织化覆盖率存在地区差异。从各省调研情况去看,沿海各地海洋捕捞渔船合计11,429艘,捕捞渔船整体组织化覆盖率60%。从地区差异来看,尽管我国沿海各地都在推行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管理,但工作力度、工作进展不一,渔船组织化覆盖率相差较大,有的省份目前组织化率已达100%,有的省份进程还未过半。在此根据渔船组织化覆盖率、组织化管理上的水准和工作力度等情况,将沿海各省(区、市)的捕捞渔船组织化情况大致分为三个档次(表1)。

  第一档:江苏、浙江。江苏省拥有海洋捕捞渔船4100艘(全国第8),浙江省13,427艘(全国第5)。两省格外的重视渔船组织化管理服务工作,近两年不但印发专门文件,而且召开相关会议专项部署推动工作。目前,两省国库渔船组织化程度均达100%并建立捕捞渔船管理数据库,及时掌握所有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和对应渔船等相关信息。由于已全覆盖实现捕捞渔船组织化,当前2省的工作重点已从推动发展转移到巩固、完善、规范基层管理组织建设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二档: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天津、上海2个直辖市由于渔船数量较少(分别为330艘、174艘),人、船、港等信息清晰,渔船属地相对集中,实行精准化管理的条件和基础好,捕捞渔船组织化覆盖率较高,分别达到92.0%和89.1%。同时,对于尚未纳入组织化管理的极少数个体经营渔船也进行精准管理,但近年并未开展针专项推动渔船组织化的工作。福建省拥有捕捞渔船12,372艘(全国第6),对捕捞渔船组织化工作格外的重视。海洋与渔业厅在2022年4月下发专门文件推动组织化,目前全省捕捞渔船组织化覆盖率已达到99.4%。广东省渔船数量全国第1,为25,248艘。全省已建立渔业委员会、渔业协会、网格化管理队伍、渔人网格、“跟帮作业小组”和“四长制”(湾长制、港长制、岙长制、船长制)等多种形式交叉管理的渔船组织化管理模式,基本实现渔船组织化管理全覆盖。

  第三档:辽宁、河北、山东、广西、海南。5省(区)渔船数量较多的同时组织化覆盖率偏低。具体而言,海洋捕捞渔船拥有量分别为海南18,000艘(全国第2)、辽宁16,363艘(全国第3)、山东13,800艘(全国第4)、广西7230艘(全国第7)、河北3246艘(全国第9)。捕捞渔船组织化覆盖率由高到低排序分别为山东36.2%、广西31.58%、海南15.38%、辽宁13.31%。

  我国渔业组织形态不一,选择正真适合的发展模式是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促进我国海洋渔业发展的主要的因素。在实践中,沿海各地结合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渔船渔民、历史沿袭等详细情况,涌现出了一批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管理组织,并因地制宜发展形成了一些典型模式。

  乡镇政府主导的准行政模式将海洋渔船管理组织定位为公益非营利性组织,是属地政府渔业安全管理的基本抓手。渔船管理组织由乡镇(街道)组建或授权渔民自发组建,协助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履行渔船组织化管理职责。乡镇政府提供办公场地,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保障工作经费,每年对所辖渔船服务组织及其人员进行考核。这种模式下,渔船管理组织有责、有权、有保障,工作力度大、效率高,是准行政机构,但需要地方财政予以经费保障。江苏省主要是采用这种模式,并于2021年8月印发《江苏省海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建设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压实乡镇属地责任,将分散的渔船和船员纳入组织管理,落实定人联船制度”的要求。江苏省之所以能采用这种模式,除了地方财政状况较好外,还因为其渔船相对较少,需设立的组织和财政支出不至于过大。据统计,目前江苏全省共有管理服务组织59家,聘用工作人员262名。对一些地方已有的渔业协会、渔业合作社、服务平台等自我服务型组织,可参照以上模式开展工作。

  以村(社区)委会为支点的网格化模式并无专门的实体化管理服务主体,主要是通过建立网格化工作机制和强化村委会(社区)的服务管理职责来实现渔船的组织化管理。具体办法是:将渔船以作业编队为基础分成网格单元,由县级渔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构成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安排专人逐级向下联系(包乡-包村-包编队),最后由村(社区)委会落实网格员,确保每条船都有专人联系,实现定人联船的网格化管理。网格员作为村委会(社区)的工作人员,在服务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也承担渔船渔民常态化管理服务、休渔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渔民捕捞证年审、政策宣传等职责。这种模式适合在纯渔村或渔船较多的渔村采用,广东省普遍采用这种模式,辽宁、山东、浙江、福建省也有一些地方采用。

  大 船船东牵头的自我服务型模式通常做法是由船只马力大、威望高的船东发起、附近渔船自愿加入联合成立服务管理组织,大部分的渔业合作社和渔业协会可以归结为该模式,并广泛存在于沿海各地。组织内部渔船抱团发展,在捕捞生产、渔船补给、装备技术、渔获物销售等方面做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经费来源主要靠自筹,服务管理组织与政府之间更多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政府委托服务管理组织在证书年审、渔船检验、渔船参保、船员培训等方面开展一些工作,既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也拓展收入来源。渔业合作社或渔业协会等服务组织利用自身优势,成为政府与船东之间沟通的桥梁,协助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

  以渔港为依托的服务企业模式源于近年来山东省荣成市 “依港管船”的实践探索,主要做法是要求渔船明确固定停靠港,并由停靠渔港所在地企业成立渔船服务企业,统一实施渔船组织化管理服务。2021年7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渔船必须确定固定停靠渔港,“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并由港口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事项。该《规定》逐步推动了以渔港为依托的渔船服务企业模式的发展。截至2022年底,山东省威海市已依托渔港成立了39家渔船服务企业,对44.1千瓦以上的渔船实施统一的管理服务。

  市场化运作的股份公司制模式与依托渔港成立服务企业的模式不同,股份公司以渔船为股本、由船东联合成立,并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服务。这种公司大致有三种来源,一是由集体所有的捕捞船队发展改制而来;二是由多个船东以渔船为股本联合成立的股份制公司;三是由公司或个体船东收买、兼并其他渔船成立。这种模式下,渔船公司是真正的法人主体,能较好地落实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山东荣成大型渔船基本采用这种模式,天津、江苏、浙江等也有这种模式。

  从整体情况看,沿海捕捞渔船组织化率整体偏低。以调研的国库渔船为例,尽管国库渔船是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中相对功率较大、条件较好、管理较严的渔船,但全国海洋捕捞渔船的整体组织化覆盖率仅为60%。而省管、市管、乡镇甚至“三无”船舶等国库外渔船组织化条件和基础更差,且全国范围内数量多,如以全口径捕捞渔船为基数,整体覆盖率不足四成。从沿海各省情况去看,捕捞渔船组织化覆盖水平存在很明显地区差异,东海区省份发展较好,黄渤海区次之,南海区覆盖水平最低。特别是我国捕捞渔船数量多、规模大,并且其中小型渔船、生计渔船占比高,大幅度提升了推进渔船组织化的难度。比如,广西北海市有小型渔船和竹木排筏2100多艘,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竹木排筏存在人证不符、排(筏)证不符的情况,相关组织监管能力弱,几乎全未纳入组织化管理。

  国家和地方层面均未专门出台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明确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地位和职能不明。管理服务组织类型和运行模式过多,各种模式涉及到的组织自身建设水平良莠不齐,但都普遍面临制度建设缺失、工作人员能力水平不高、工作条件不充分等问题。大多数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运营资金以会费或自筹为主,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临时“临办事现凑钱”现象。

  绝大多数渔船组织化管理主体的成立都是以落实安全责任为出发点,主要靠外部力量推动,并没有在强化资源养护责任、提升捕捞业发展治理等方面形成内生动力。渔船管理服务组织仍然停留在组织化管理阶段,主要开展包括安全事项检查、业务集中代办等在内的业务,开展组织化市场服务的少,进入到组织化经营阶段的则更少,未形成有效的组织化发展利益联结机制。此外,以村(社区)委会为主体的传统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在一些省份仍是海洋捕捞渔船管理的主流模式,而这种模式没有专门组织主体来提供管理与服务,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组织化。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原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的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管理等行政职责回归地方各省(市、区)农业农村厅(局),人员数量不足以承担繁重的职责任务,渔船组织化管理常常面临“有责无人”的困境。我国海洋渔业捕捞施行许可证制度,在法律层面海洋渔业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捕捞许可的是渔业资源使用权,且资源的使用权(捕捞权)管理主要以渔船为单位。但我国目前仅对捕捞总量实行限额管理,对单一捕捞品种和单个渔船没有实行限额捕捞。在海洋竞争性捕捞中,谁捕谁得、多捕多得,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渔民及其拥有的渔船如果没有强烈的安全生产需求和行政干预,并不倾向于纳入组织化管理。

  参考福建等地的做法,出台奖惩措施,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同时用力推动渔船船东纳入组织化管理。将是否纳入组织化管理作为负责任捕捞指标,与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直接挂钩,对已纳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该部分补贴予以全额发放,同时给予渔业互保优惠、贷款贴息等财政奖补政策。对于在规定时间未纳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扣减其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并取消其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更新改造、减船转产等政府补助项目申报资格,不得享受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助等优惠政策。

  针对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繁杂的情况,推进组织本身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建设,在尽可能覆盖主要的主体类型、符合各地实际的基础上,从管理规章制定、办公场所、人员配置、日常运作、考核监督等方面提出规范化标准。同时,在国家层面出台渔船组织化服务组织法律和法规,在《渔业法》修订中对基层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工作职能和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增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对所属渔船的管理服务能力。

  从渔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资金、各地政府财政资金等渠道争取资金支持,对渔船组织化管理主体在人才聘用、办公场所、办公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积极支持渔船管理组织通过参与和承担部分政府公共服务的方式增加收入。加强对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的工作考核监督,对实体运作、管理规范、运行有序、成效突出的先进典型予以奖励,持续提升其渔船管理组织服务能力。鼓励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拓展服务领域,延伸产业链条,支持发展从捕捞到冷冻冷藏、加工、销售为一体的新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

  为改变海洋渔业资源的“公地悲剧”现状,可总结山东、浙江的经验扩大限额捕捞试点,在更多地方、针对更对品种试行。同时要完善限额捕捞试点的配套管理,参考国际渔业组织和日本渔业管理的做法,让渔船组织化管理和服务组织享有捕捞配额的分配权,将公共资源转化成“俱乐部产品”,实现渔业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在这种系统化的制度设计推动下,渔船组织化程度将自然提高,组织化管理的质量也将得到自然提升。

  1.在更多地方、针对更(对)改(多)品种试行。 2.调研的很全面,分析的很到位,最后应加上:加强渔业主管部门机构和人员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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